赵某是某公司的员工。 2019年9月10日加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15日,赵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信,称因个人原因将于1个月内离职。 2020年11月2日,因近20天求职未果,赵某觉得自己辞职过于冲动,于是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发邮件个人离职申请 30字,称撤回早前递交的辞职信,他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合同期满。 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复称儿童教育网,公司已招聘新员工,不同意赵某撤回辞职信,要求赵某按时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赵某开具离职证明,赵某认为其未辞职,未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赵某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呢?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该行为无需征得公司的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书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赵某递交辞职信时,已经单方面表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如果赵某拟撤回辞职信表明辞职信同时或提前到达用人单位,则可产生撤回的效果,否则赵某本人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信。 赵某于2020年10月15日递交辞职信个人离职申请 30字,2020年11月2日才发表意向退出声明,故并未出现退出的效果。 虽然离职工作交接尚未办理,但不影响赵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依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现任律师
王子君
湖北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