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人)管理的上述房屋出租给店铺(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双方已协商并同意订立以下条款:
1、本租赁是乙方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住房法律、政策和法令。
2、房屋租金金额由出租人按本市现行租金标准确定。租金金额可能会因住房条件或租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每月租金应由承租人在每月 15 日前支付。
3、甲方应按照本市公共房屋维修标准对房屋及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正常使用。一般情况下,房屋倒塌,因检查不善、维修不及时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家庭教育,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出租人认定房屋有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承租人应按时搬出。
5、承租人应负责保管租赁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爱护好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注意防火、防冻。因保养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6、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增房屋、设备。确有必要的,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方可开工建设,否则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由承租人负责恢复原状。
七、承租人撤销租赁时,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出租人,并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应缴纳的房租、取暖费和补偿费;
(二)按照租赁协议足额清偿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 解除租约。
8、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租赁并收回房屋:
(一)将出租房屋转租、转租或者调换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