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南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对公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作出调整。
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省定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乡镇、街道等举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提高到300元。各地制定2018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有条件的市、县(市)可适当增加,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各地目前实际执行标准已高于此次省定基本标准的,不得低于原保障水平。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办园成本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各地执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在预算内足额安排,切实保障幼儿园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日常运转支出。各地不得留有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或挪用幼儿园事业收入,不得以幼儿园缴入财政专户的保教费等收入抵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不得扣减已经安排的项目经费,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